精神药品主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由国家指定的生产单位按计划生产,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产。
根据人体对精神药品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将精神药品分为一类和二类精神药品。其中精神药品的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的生产单位,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确定,目前有丁丙诺啡、γ-羟丁酸、马吲哚、氯胺酮、哌甲酯、司可巴比妥、三唑仑等产品。
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的生产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医药管理部门确定,目前有异戊巴比妥、布托啡诺及其注射剂、咖啡因、安钠咖、地佐辛及其注射剂、格鲁米特、喷他佐辛、戊巴比妥、阿普唑仑、巴比妥、氯硝西泮、地西泮、艾司唑仑、氟西泮、劳拉西泮、甲丙氨酯、咪达唑仑、硝西泮、奥沙西泮、匹莫林、苯巴比妥、曲马多、唑吡坦、丁丙诺啡透皮贴剂、扎来普隆、麦角胺咖啡因片、氨酚氢可酮片、佐匹克隆等产品。
医生应当根据医疗需要合理使用精神药品,严禁滥用。除特殊需要外,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三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七日常用量。处方应当留存两年备查。
与精神药物相比,精神药品使用范畴要窄一些,且由于属于特殊管理药品之一,在采购、运输、储存、调剂、使用、销毁等各个环节也较为严格。
客服热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