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药监局发布《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的通知》。
《通知》明确,在上海市生产、销售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取得备案后方可上市。
上海药企:在中药配方颗粒品种上市前取得备案号后方可上市销售使用。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企业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跨省在上海市销售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应取得备案号后方可在本市医疗机构内销售使用。
其中,符合上海市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品种,生产企业应提供3批连续生产的商业批量的自检报告。中药配方颗粒标签中【中药饮片执行标准】【中药配方颗粒执行标准】项目应符合上海市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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